余姚市照明电器协会章程
靠前章 总 则
靠前条 本协会名称:余姚照明电器协会。英文名称:Yuyao Light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YLIA.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余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行业协会发展的相关规定组建,是以余姚地区从事灯具生产经营的单位及其它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中探索行业管理路子。使会员企业适应市场经济,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行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为余姚经济发展和本行业的繁荣作出贡献。
第四条 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推进行业管理,反映企事业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余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接受其管理与指导。本协会同时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余姚市民政局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会所住址:浙江省余姚市远东工业城CN8,联系电话:0574-62760925 (含Fax),传真:0574-6270270,协会网址:http://www.cnyydjw.com(余姚市照明电器协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任务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和任务是:
一、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技术培训与考察、组织行业信息技术交流与协作;承办、协助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宜。
二、本协会的任务:
1)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本行业协会章程或行业行规,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的章程及行业行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将有关行业自律的措施告知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有损其它会员企业经济利益及形象的,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和通告。
2)研究、探讨行业发展方向,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组织行业信息、技术、经验、管理等多形式的交流,开展行业培训及考察,不断推广新技术、新方法、新经验,提升协会整体素质;
3)收集、整理国内外照明灯具的新技术、新光源、新材料、新工艺及国家的法律、法规较新动态和国际上相关技术动态信息及行业内部有关资料和信息,组织编辑并出版,定期向会员企业发布。
4)做好政府各部门的参谋及桥梁纽带作用,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行业管理的有关职能工作,协调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促进行业有序健康的发展。
5)倾听、收集会员企业的呼声,代表行业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对会员企业与会员企业就行业内部及外部在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维护企业利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协会会员:凡经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本行业生产经营企业,承认协会章程,经申请和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协会会员。
本协会根据特殊情况需要,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吸收名誉会长、
名誉会员、特邀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觉维护、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行业行规;
(2)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3)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服从行业行规,维护行业利益;
(2)支持并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3)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在协会需要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技术、企业管理、节能、环保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资料;
(4)按规定、按期缴纳会费。
(5)各会员单位应确立一名联络员(通信员),负责与协会秘书处日常的联络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本协会章程及行业行规的,经理事会2/3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较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修改、通过协会章程及行业行规;
(2)选举协会理事、组成理事会,罢免理事;
(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讨论和决定协会的重要问题;
(5)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较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作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状况;
(5)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6)审查决定会员入会和退会申请;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领导协会开展各项工作;
(9)决定其它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较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进行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较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2/3理事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较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和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负责人,并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人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正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合法占有资金,并建立财务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缴纳时间:
(1)会长:10000元/年
(2)副会长单位: 5000元/年 (梁弄分会3000元/年缴纳)
(3)理事单位:3000元/年 (梁弄分会按1950元/年缴纳)
(3)会员单位:1000元/年
(5)会费的缴纳时间为每年的五月,要求在月底完成。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经费的用途:
(1)会议费: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相关会议费用;
(2)协会服务于会员单位,开展各项行业活动的相关费用;
(3)协会常设机构的人员聘用人员工资、保险及福利、办公费用、添置必要的办公用品费用以及出差费用等;
(4)编辑发行出版行业刊物的费用;
(5)协会对外联络、开展业务活动和举办公益事业的支出;
(6)与协会开展工作的有关其它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对协会财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到会理事2/3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的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管理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19年1月1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的规定有矛盾时,按国家规定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余姚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余姚市照明电器协会
2019年1月25日
行会章程GUILD CHAR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