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 姚 市 照明电器 协 会
《行 业 行 规》
靠前章 总 则
为进一步提升行业协会的服务与监督功能,维护照明电器协会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灯具产业链的进一步发展,做大做强余姚灯具产业,提高余姚灯具在全国乃至全球的知名度,特制定本《行业行规》。
余姚照明产业产品门类有道路照明灯具、大功率LED照明灯具、欧式庭院户外灯、草坪灯、太阳能灯、厨柜灯等三大类,产品销售网络遍及全球。为推动余姚市照明电器协会健康、快速、持续、有序的发展,加强行业的规范与管理,创建良好的经济秩序和建立良性的竞争环境,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协会会员利益,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行业的实际特点,制定本协会《行业行规》。
靠前条:《行业行规》是余姚市照明电器协会全体会员企业共同研究并制定的具有自我约束、共同遵守、相互监督的行业管理规范,各会员企业均有责任和义务自觉执行和维护本《行业行规》;
第二条:鉴于本行业技术含量高低不一,且新品开发及技术易遭遇剽窃与仿冒的特点,行规的制定将强化自主创新产品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专利技术剽窃者的相应制裁办法。
第三条:凡自愿加入本协会的所有会员企业,均应承诺:遵守和自觉执行本《行业行规》的所有条款内容。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四条:协会提倡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别反对以不正当手段挖企业人才和仿冒、剽窃他人企业产品和技术的竞争方式。为此,各会员企业:
(一) 应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的荣辱观,提倡文明经营,优质服务,遵纪守法,加强企业自身形象的建设,维护行业协会的声誉;
(二) 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管理工作,积极引进和采用现代化的科学管理方法,深化企业的各项基础工作,促进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工作的创新,使企业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之路,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
(三) 提倡会员企业之间就管理、技术、质量、信息等进行相互沟通、交流、磋商,加强团结、协作和支持,在互助、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谋求共同发展,提升协会的凝聚力。
(四)坚持诚信经营、诚信合作的诚信理念,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坚持诚信为本的原则,信守以诚信为荣,以违背诚信为耻的法人荣辱观,以此来营造企业的信用品牌。
第三章 行业规范
第五条:坚持公平竞争原则,树立正确的经营思想和经营作风,以服务取胜、以质量取胜、以内部绩效管理取胜,坚决反对为谋利而损害国家、行业、会员企业的利益行为,各会员企业应做到:
(一)不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二)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行业平均成本的价格倾销其产品,不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产品声誉;
(三)严禁抄袭、仿冒、剽窃他人研发成果、专利产品,严禁采用不正当手段挖取其它会员企业的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较新产品信息;
(四)杜绝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质量低劣的原材料、配件,生产销售低劣产品,严禁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商标或证书,销售以次充好的产品;
第六条:会员企业必须规范经营,严格遵守和执行诚实、公开、公平、信用和正当竞争的原则,自觉维护行业内正常的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七条:会员企业不得用不正当的手段和行为强占和挤压他人市场,或用大大低于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扰乱正常的销售秩序。严禁损害国家利益和其它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会员企业应切实执行国家《专利法》、《商标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在企业内部开展各种途经的宣传和教育,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尊重他人研发和专利技术成果,恪守自律、自控,并自觉维护他人利益和企业自身形象.
第九条:会员企业要严格遵守工商、税务、环保、质监、海关、商检等监督部门的有关法规和规定;
第四章 行业管理
第十条:余姚市照明电器协会是一个社会团体组织,代表会员企
业的利益,担负会员企业的服务职能,协助会员企业的管理改善,接受会员企业的问题解决,监督会员企业的有序竞争,为此,灯具行业协会将:
(一) 贯彻实施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要求,根
据行业特点,制定行业内部发展规划和不断完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
(二)定期出版《姚江照明》报,宣传、贯彻、报道国际、国家地方对灯具政策、技术标准、质量要求等方面的较新动态,介绍会员企业的较新技术、管理、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成功经验;
(三)采用各种方式、途经,组织开展经济、技术、质量、管理
等方面的培训、经验交流、考察、学术交流、咨询等活动;
(四)体察会员企业的要求,协调会员企业、会员、非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妥善处理各类纠纷。积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会员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行业共性问题及建议;
(五)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参与政府部门相关专项整治活动,并对会员企业当前的环保、节能、降耗、减排以及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服务。同时,承办政府有有关部门和其它社会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五章 行规管理
第十一条:余姚市照明电器协会成立监管小组,对行业生产经营
者,监督并检查本行规的实施与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为促进本行规实施,对规范经营管理和执行行规成绩突出者的企业及法人代表进行公开表彰奖励和宣传;
第十三条:对会员企业有违规、违约行为的,根据其性质,提出处理下列意见:一是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赔礼道歉;二是赔偿经济损失(包括无形的);三是对屡教不改的,采取行业内部通报,网上公布及新闻媒体曝光,并取消会员资格;四是必要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吊销(生产、经营)执照等处罚,涉及到违法行为的依法起诉,以维护行规的尊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行业行规》与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时,则以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本《行业行规》经余姚市照明电器协会二届二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监管小组由五人组成,具体由理事会确定
第十七条:本《行业行规》由余姚市照明电器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余姚市照明电器协会
2008年12月8日
2012年5月修订
| 更新时间:2010.04.13
行业行规INDUSTRY REGU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