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照明电器协会



余姚市照明电器协会成立于2000年,前身为余姚市灯具行业协会,是经余姚市民政局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现已拥有了余姚市绝大多数室内外照明灯具生产会员企业45家,协会注册了余姚灯具产业集体商标“余光”。

文章正文
宁波市“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8-03-20 11:19:12    文字:【】【】【
 发文文号:甬科高[2011]102号甬财政工[2011]904号
  发文单位: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推动宁波市节能减排工作,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进一步加强半导体照明(LED)产品示范应用,着力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科技部关于实施“十城万盏” 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试点工作和《宁波市“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甬政办发〔2011〕182号),设立宁波市“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11-201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县(市)区、管委会财政安排相应的预算,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宁波市“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补助和推进工作。 
  第三条 市级安排的专项资金,由宁波市“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按照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补助对象和补助条件 
  1、宁波市辖范围内非政府直接投资的LED应用项目。 
  道路(包括隧道)照明在100盏以上;景观和公共设施(医院、学校、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商场、地下停车场等场所)照明在500盏以上;室内照明在2500盏以上;综合照明应用LED产品总价在50万元以上。 
  2、我市注册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应用LED产品,并符合本条第一点要求的宁波市辖范围内的企业。 
  3、应用项目采用宁波市注册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应用项目灯具的核心部件属宁波市企业生产。 
  第五条 LED生产企业和产品要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市注册生产,具备3年以上的独立法人,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 
  2、生产企业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有相应的企业标准; 
  3、LED产品具有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性能指标达到或超过行业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4、LED产品应用并正常运行3个月以上,通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检测认定; 
  5、生产企业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安装及良好的售后服务管理能力,履行约定的质量承诺不少于3年; 
  6、生产企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年内无不良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等记录; 
  7、LED生产企业须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附件1)。 
  第六条 市级专项资金补助规定 
  1、依据《宁波市“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实施方案》中,要求各县(市)区、管委会完成的LED产品推广数量,按每盏25元左右核算,对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县(市)区、管委会下达市级专项资金。 
  2、每年对县(市)区、管委会及市级主管部门“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推进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先进的,给予以奖代补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补助方式和标准 
  对非政府直接投资的LED应用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的补助,由各县(市)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受理、审核、兑付。资金来源为市级专项资金和县(市)区、管委会安排的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 
  1、应用项目按LED产品采购价实际应用总额的30%,给予应用单位补助。 
  2、合同能源管理企业按LED产品合同能源实际推广总额的30%,给予合同能源管理企业补助。 
  上述补助只选其中之一,不得重复补助。 
  第八条 LED应用项目申报主要资料 
  1、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2); 
  2、LED应用规模、资金来源、采购发票等项目竣工报告; 
  3、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和评估报告(应用工程完成后,经运行3个月以上,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现场效果检测评估报告); 
  4、LED生产供应商资质证明资料。 
  第九条 合同能源管理企业补助申报主要资料 
  1、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2); 
  2、合同能源管理推广方案、合同; 
  3、LED应用单位基本情况; 
  4、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和评估报告(应用工程完成后,经运行3个月以上,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现场效果检测评估报告); 
  5、LED生产供应商资质证明资料。 
  第十条 LED生产供应商资质证明主要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2、供应照明产品相关检测报告; 
  3、相关专利及质量论证体系证书;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售后服务保证承诺。 
  第十一条 县(市)区、管委会申请市级专项资金主要资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县(市)区、管委会补助资金下达文件; 
  3、“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第十二条 市级专项资金拨付程序 
  县(市)区、管委会提出资金申请,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市财政会同相关部门发文,给予各县(市)区、管委会下达市级专项资金,用于“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补助和推进工作。 
  第十三条 应用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企业补助申报和拨付程序 
  应用项目承担单位和合同能源管理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县(市)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申请补助,当地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按本办法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职责分工 
  1、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LED应用工程总体规划、工作任务分解;负责督促、检查和考核应用工程推进落实;负责专项资金奖励、监管和绩效评价。 
  2、各地和各有关市级部门负责推进落实LED应用工程项目任务,并按季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应用工程推进工作情况。各县(市)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应用项目和企业的申报受理,审核和补助的兑现。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助资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享受专项补助资金资格,已经拨付的,予以追回,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示。 
  1、提供虚假工程信息; 
  2、应用工程LED产品实际应用数量未达到规定规模; 
  3、采购产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采购限价; 
  4、LED产品供应企业不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县(市)区、管委会依据本办法,视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推动宁波市节能减排工作,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进一步加强半导体照明(LED)产品示范应用,着力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科技部关于实施“十城万盏” 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试点工作和《宁波市“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甬政办发〔2011〕182号),设立宁波市“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11-201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县(市)区、管委会财政安排相应的预算,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宁波市“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补助和推进工作。 
  第三条 市级安排的专项资金,由宁波市“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按照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补助对象和补助条件 
  1、宁波市辖范围内非政府直接投资的LED应用项目。 
  道路(包括隧道)照明在100盏以上;景观和公共设施(医院、学校、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商场、地下停车场等场所)照明在500盏以上;室内照明在2500盏以上;综合照明应用LED产品总价在50万元以上。 
  2、我市注册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应用LED产品,并符合本条第一点要求的宁波市辖范围内的企业。 
  3、应用项目采用宁波市注册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应用项目灯具的核心部件属宁波市企业生产。 
  第五条 LED生产企业和产品要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市注册生产,具备3年以上的独立法人,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 
  2、生产企业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有相应的企业标准; 
  3、LED产品具有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性能指标达到或超过行业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4、LED产品应用并正常运行3个月以上,通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检测认定; 
  5、生产企业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安装及良好的售后服务管理能力,履行约定的质量承诺不少于3年; 
  6、生产企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年内无不良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等记录; 
  7、LED生产企业须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附件1)。 
  第六条 市级专项资金补助规定 
  1、依据《宁波市“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实施方案》中,要求各县(市)区、管委会完成的LED产品推广数量,按每盏25元左右核算,对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县(市)区、管委会下达市级专项资金。 
  2、每年对县(市)区、管委会及市级主管部门“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推进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先进的,给予以奖代补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补助方式和标准 
  对非政府直接投资的LED应用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的补助,由各县(市)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受理、审核、兑付。资金来源为市级专项资金和县(市)区、管委会安排的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 
  1、应用项目按LED产品采购价实际应用总额的30%,给予应用单位补助。 
  2、合同能源管理企业按LED产品合同能源实际推广总额的30%,给予合同能源管理企业补助。 
  上述补助只选其中之一,不得重复补助。 
  第八条 LED应用项目申报主要资料 
  1、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2); 
  2、LED应用规模、资金来源、采购发票等项目竣工报告; 
  3、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和评估报告(应用工程完成后,经运行3个月以上,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现场效果检测评估报告); 
  4、LED生产供应商资质证明资料。 
  第九条 合同能源管理企业补助申报主要资料 
  1、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2); 
  2、合同能源管理推广方案、合同; 
  3、LED应用单位基本情况; 
  4、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和评估报告(应用工程完成后,经运行3个月以上,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现场效果检测评估报告); 
  5、LED生产供应商资质证明资料。 
  第十条 LED生产供应商资质证明主要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2、供应照明产品相关检测报告; 
  3、相关专利及质量论证体系证书;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售后服务保证承诺。 
  第十一条 县(市)区、管委会申请市级专项资金主要资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县(市)区、管委会补助资金下达文件; 
  3、“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第十二条 市级专项资金拨付程序 
  县(市)区、管委会提出资金申请,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市财政会同相关部门发文,给予各县(市)区、管委会下达市级专项资金,用于“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补助和推进工作。 
  第十三条 应用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企业补助申报和拨付程序 
  应用项目承担单位和合同能源管理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县(市)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申请补助,当地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按本办法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职责分工 
  1、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LED应用工程总体规划、工作任务分解;负责督促、检查和考核应用工程推进落实;负责专项资金奖励、监管和绩效评价。 
  2、各地和各有关市级部门负责推进落实LED应用工程项目任务,并按季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应用工程推进工作情况。各县(市)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应用项目和企业的申报受理,审核和补助的兑现。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助资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享受专项补助资金资格,已经拨付的,予以追回,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示。 
  1、提供虚假工程信息; 
  2、应用工程LED产品实际应用数量未达到规定规模; 
  3、采购产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采购限价; 
  4、LED产品供应企业不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县(市)区、管委会依据本办法,视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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